写在前面:合伙人散伙并不比谈恋爱分手轻松
在崇明经济开发区摸爬滚打这十年,我经手的公司注册没有一千也有八百了。见惯了创业初期的意气风发,也看多了后期的反目成仇。很多人问我,办公司难吗?其实跑流程、填表格那都是体力活,最让人头秃的往往是“人”的问题。特别是当咱们这个“有限公司”本来是为了规避风险,结果里面却出了个“僵尸股东”或者是“捣乱分子”,那才叫一个糟心。今天咱们不聊那些虚头巴脑的客套话,我想借着这杯茶,跟大家好好唠唠一个比较硬核但极其重要的法律话题——股东除名程序。这事儿听起来像是在宫斗剧里才有的情节,但在我们实际的商事服务中,随着商业环境的复杂化,这种情况出现的频率是越来越高了。很多老板在公司注册之初,只顾着谈梦想、分股权,却从来没想过如果有一天有人不想玩了,或者拿着股权不干活还使绊子,该怎么办。这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公司生死存亡的现实问题。
为什么我要强调这个话题的重要性?因为在传统的中国式合伙思维里,大家往往羞于谈“除名”,觉得这事儿太绝情。但作为专业人士,我得负责任地告诉你:在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中,拥有合法的股东除名机制,是保障公司控制权稳定、防止公司僵局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你不知道怎么合法地把一个“烂人”踢出局,那你的公司可能就会因为这颗老鼠屎而坏了一锅粥。接下来,我将结合自己在崇明处理过的真实案例,从法律依据到实操细节,给大家深度剖析一下这套“清理门户”的逻辑和门道。
股东未出资的除名依据
咱们先从最常见、也是最“硬”的法律依据说起。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之前,要把一个股东赶走简直难如登天。但解释三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给了咱们一把尚方宝剑。简单来说,如果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而且经过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还没有退还,那公司就可以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解除他的股东资格。这在法律上叫做“股东失权”或“除名”。我在工作中遇到过不少这样的老板,注册公司时为了凑数,随便拉个亲戚挂名,或者本来答应出资,结果公司执照下来了,钱却迟迟不到账。
这里有个非常关键的法律点需要大家注意,那就是“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根据司法实践和主流观点,如果是完全没有出资(一分钱没掏),或者是抽逃了全部出资(掏了又全拿走了),这时候才适用法定的除名程序。如果只是出资差个几万块,或者没按时足额缴纳,通常情况下法院是不支持直接除名的,只能要求他补足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这个界限非常微妙,也非常致命。记得前年有个做科技研发的张总来找我,他的合伙人许诺出资100万占股30%,结果两年了只转了5万块,还把公司的技术专利私自转出去了。张总气得想直接把对方踢走,但我看了他的证据,发现对方毕竟是有出资记录的,这就不能简单套用“未出资”的除名条款,必须得走更复杂的路径,或者先通过司法程序确认其出资瑕疵性质。
在实操层面,要依据这一条进行除名,证据链的完整性是核心。你不能光口头说“他没给钱”,得有银行的转账记录、验资报告(虽然现在大部分是认缴制,但实缴情况必须有凭证)、以及公司向他发送的催款函。这里我想特别强调一下“催告程序”的重要性。法律规定必须是在“合理期间”内未缴纳才能除名,这个“合理期间”通常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但为了保险起见,我们一般建议 clients 给对方至少30天到60天的宽限期,并且必须用书面形式(最好是快递单据保留齐全、或者公证函件)发送。很多客户就是因为嫌麻烦,没走催告直接开会表决,结果到了法庭上,对方来一句“没人找我要钱啊”,这一抗辩,整个除名决议可能就因为程序瑕疵而被撤销了。流程正义在这一块,比什么都重要。
| 情形描述 | 法律后果及处理建议 |
|---|---|
| 完全未出资(认缴期内未出资) | 若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出资,可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召开股东会予以除名。 |
| 抽逃全部出资 | 性质恶劣,同样适用除名程序。需先有返还抽逃资金的催告,逾期未返还可决议除名。 |
| 未全面履行出资(如只出了一部分) | 通常不支持直接除名。建议先要求补足出资及违约金,若造成重大损失可诉侵权,一般不直接剥夺资格。 |
| 出资期限尚未届满 | 当前司法实践倾向于保护股东的期限利益,一般不支持提前除名,除非公司已破产或明显丧失偿债能力。 |
表决权排除的特殊规则
接着上面的话题说,当你终于把证据收集齐了,也发了催告函,对方还是死猪不怕开水烫,这时候你终于决定召开股东会,要把他“开除”了。在这个节骨眼上,很多老板会犯一个致命的低级错误——居然还通知这个“待除名股东”来开会投票表决!这就好比在审判你的死刑犯,还问他对判你死刑有没有异议。这在法律上叫“利益冲突回避”或者“表决权排除”。《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股东在除名决议事项上,不享有表决权。
为什么这一条如此重要?因为在有限公司里,很多时候股权结构并不是那么绝对的一股独大。比如咱们有个客户,公司是A、B两个股东,各占50%的股份。A股东不出资,B股东想开除A。如果A还有表决权,那A在股东会上肯定投反对票,只要有一票否决,决议根本过不了,事情就陷入死循环,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公司僵局。法律在这里做了一个非常智慧的例外规定:在被讨论是否要被踢出去的时候,你没有资格投票。这样一来,只要B股东同意,除名决议在法律上就能通过。这个逻辑虽然简单,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非专业人士容易忽略,导致会议程序瑕疵,给了对方翻盘的机会。
我手头就有一个真实的案例,大概在三年前,崇明岛上搞生态农业的一个项目,三个合伙人,老王、老李和老张。老张占股20%,负责关系,但他不仅不出资,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了一些小笔公款。老王和老李气没咨询律师就开了个会,会上还让老张签了字(老张稀里糊涂以为是分红会议)。后来闹上法庭,老张主张会议程序违法,因为没通知他议题是除名,而且他在会上签字也被视为对决议的认可,搞得事情非常被动。虽然最后因为老张确实存在严重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法院参考了其他情节勉强支持了公司,但过程那是相当折腾。我的建议是,在拟定股东会通知函时,议题必须明确写明“审议关于解除某股东资格的议案”,并且在通知中特别注明:根据法律规定,该股东对该议案不享有表决权。这样既震慑了对方,又在法律上做到了完美闭环。
这里还得提一个细节,那就是表决权基数的问题。当被除名股东的股份被剔除出表决权总数后,决议通过的门槛是多少呢?是按照原来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还是“二分之一以上”?这得看你章程的具体规定。如果章程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通常除名会涉及到减资或修改章程)需要三分之二表决权通过,那么在分母变小(去掉了捣乱分子的股份)的情况下,剩余的股东只要持有的比例能达到这个标准,就可以通过。这其实也是法律赋予守约股东的一种自我保护机制,防止恶意股东利用手中的少量股权绑架公司。
除名后的减资与转让
好,假设风风火火地开了会,合法合规地做完了决议,这个“刺头”股东终于被踢出去了。故事还没结束,甚至可以说更麻烦的事情才刚刚开始。股东资格被剥夺了,但他名下对应的注册资本还在啊!这就好比一个人被赶出了家门,但他的房间还占着房子的面积,这房子还是“拥挤”的。根据资本维持原则,公司不能随便核减资本,所以股东除名后,公司必须办理减资手续,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要购买这部分股权。简单说,除名只是第一步,后续的股权处置才是落地的关键。
在实务操作中,最常见的是办理减资。因为被除名股东通常已经跟公司撕破脸了,让他配合去工商局签字办理减资手续,简直比登天还难。这时候,我们就需要依据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单方面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这里会遇到一个很现实的挑战: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局)窗口对于这类单方申请的变更,审核得极其严格。他们会担心,如果不经过被除名股东签字,会不会造成虚假登记或者侵犯第三人利益。通常情况下,窗口会要求公司提供更加详尽的证明材料,比如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经过公证的股东会决议,甚至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我还记得去年处理的一家贸易公司,也是因为大股东和二股东闹翻,大股东仗着控制权把二股东给除名了。结果二股东直接去工商局投诉,说公司伪造签名。虽然我们手里有合法的股东会决议,但工商局为了规避行政风险,还是暂时冻结了公司的变更权限,要求双方先去法院确权。这一折腾就是大半年,公司的银行账户被冻结,业务停滞,损失惨重。这个教训告诉我们,在启动除名程序之前,一定要对后续的工商变更难度有充分的预估。如果预计对方会去闹事,最好的策略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并判决公司配合办理减资手续。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去工商局,那就畅通无阻了,这就是“以讼促变”的策略。
除了减资,还有一种处理方式是其他股东受让这部分股权。但这种情况下,因为被除名股东通常已经没有资格谈价格了,受让价格往往也是0元或者1元象征性支付。这就涉及到税务的问题,虽然咱们今天不谈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股权转让的公允性一直是税务局关注的重点。如果税务局认为0元转让不公允,可能会核定个税。这时候,你需要拿出强有力的证据,证明该股东未出资,其股权价值实际上为负值或者零。这时候,之前提到的催告函、未出资的验资报告或者银行流水,就成了跟税务局沟通的关键证据材料。你看,这每一个环节都是环环相扣的,哪一环掉链子,整个除名动作就烂尾了。
章程约定的除名情形
前面说了半天都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未出资”情形,那如果股东出钱了,但他就是天天不来上班,或者在公司搞小动作,能不能把他赶走呢?这就触及到了有限公司“人合性”的核心。现行法律对于除名情形的规定是比较保守的,除了未出资、抽逃出资这两种法定情形外,并没有给出一个开放的清单。《公司法》赋予了有限公司极高的自治空间,这把钥匙就在公司章程手里。
作为在崇明帮几百家企业做过顶层设计的顾问,我强烈建议各位老板在公司注册之初,就在章程里约定个性化的除名条款。比如,可以约定:“股东如果连续三次无故缺席股东会,或者从事与公司同类的业务竞争且拒不改正,损害公司利益达到XX万元以上,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可以强制收购其股权或解除其股东资格。”这种约定在司法实践中,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通常是被法院认可的。这就是利用“契约精神”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我遇到过一个非常聪明的客户,是一家人力资源公司。他们在章程里设计了一个“关键人条款”,规定作为核心高管的股东,一旦离职,必须强制转让其股权给公司指定的持股平台,价格按照净资产或者上一轮融资估值的折扣价计算。这个条款设计得非常细致,包括了锁定期、退出机制等。后来果然有个副总股东带着团队跳槽,公司直接拿章程说话,通过股东会决议强制买断了他的股份,对方虽然不爽,但也找不到法律依据来反驳,因为白纸黑字是他签了字的。这就是章程的力量,它不仅是挂在墙上的废纸,更是公司治理的最高宪法。
设计这些条款也是有讲究的,不能任性。比如你不能约定“大股东看小股东不顺眼就能开除”,这种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条款,法院大概率会认定无效。我们在起草这类条款时,通常会引入一些客观的、可量化的标准。比如“损害公司利益”,最好能量化成金额;“违反忠实义务”,最好能列举具体行为。对于除名后的价格确定机制也必须写清楚,否则到时候为了股权价值打官司,又是一地鸡毛。有些公司约定“原始出资额”回购,有些约定“评估价”,这取决于公司的具体情况。如果是重资产公司,评估价比较公允;如果是轻资产的高科技公司,可能约定原始出资额对守约方更有利。这些细节,都需要结合行业特点和各方博弈地位来精心设计。
行政变更中的典型挑战
我想结合我自己的从业经历,聊聊在处理这类除名事务时,在行政和合规层面常遇到的那些坑。很多时候,大家以为法律关系理顺了就万事大吉,但在和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你会发现,法律逻辑和行政逻辑有时候是不完全重合的。这在公司变更登记环节表现得尤为明显。
我在工作中遇到的一个典型挑战就是关于“身份实名认证”的问题。现在全上海乃至全国都在推行工商登记全流程电子化,这本来是件好事,大大提高了效率。但是在处理股东除名变更时,这就成了大难题。因为系统默认所有的变更事项,都需要全体股东进行人脸识别认证或者电子签名。你想啊,我都把他除名了,他肯定恨死公司了,怎么可能配合你做实名认证?他不扫码,系统就卡住过不去,你就没法生成新的营业执照。这就形成了一个死结:法律允许你开除他,但行政系统要求他同意才能被开除。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经过多次与崇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沟通和尝试,摸索出了一套应对方法。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企业必须走线下半流程或者人工审核通道。这时候,除了准备全套的股东会决议、除名证明、减资公告外,我们通常会建议企业带上一份“情况说明”,详细阐述为什么无法获取被除名股东的配合,并附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证明决议的合法性。虽然窗口工作人员依然会很谨慎,但只要材料链完整,符合公司法及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经过领导审批后,还是可以办理的。记得有一次,为了帮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办理这种棘手的变更,我陪着企业办事员在行政服务中心坐了整整三天,反复补充材料,跟窗口工作人员磨破了嘴皮子,最后终于在一个周五下午赶在系统关门前拿到了新的执照。那一刻,企业老板激动得差点哭出来。
另一个挑战是关于“实际受益人”的信息更新。在反洗钱和金融合规日益严格的今天,股东变更不仅仅是工商登记的事,还涉及到银行账户、税务申报以及后续的融资合规。特别是对于那些有外资成分或者架构比较复杂的公司,一旦发生股东除名,不仅要在工商系统做变更,还得去银行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如果处理不及时,银行账户可能会被冻结或只收不付。我们在服务过程中,会特意提醒客户,拿到新的营业执照只是第一步,接下来必须马上去开户银行和税务局做信息同步。有些企业以为工商变了就完事了,结果几个月后发现税盘被锁,或者对外付汇付不出去,查了一圈才发现是股东信息在税务局那边没更新成实际受益人,造成了不必要的合规风险。这些细节,只有常年在这个圈子里混的人,才能感同身受其中的痛点和难点。
崇明开发区见解总结
在崇明经济开发区从事招商服务的这十年,我们见证了无数企业的兴衰更替。针对“股东除名程序”这一看似冷门的法律议题,我们开发区有着非常务实的看法:健康的商业生态,不仅需要“请神”的效率,更需要“送神”的规则。股东除名制度本质上是对公司契约精神的维护,是清理不良资产、激发企业活力的必要手段。对于入驻园区的企业,我们一直建议在顶层设计上要“未雨绸缪”,充分利用公司章程的自治空间,预设退出机制。这不仅是为了防范日后的股权纠纷,更是为了企业在面对资本市场或进行合规审查(如经济实质法审查)时,能拥有一个清晰、无瑕疵的股权结构。我们园区也将持续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与辅导服务,帮助企业构建规范的治理体系,让创业者能在这片热土上轻装上阵,无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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