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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3-19 17:48:01点击:26

一、职责单位和职责人

职责单位:北京市文化委和新闻出书局行政批阅办公室

责 任 人:承办人、处长、主管副局长

二、批阅权利行使根据

(一)《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事务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门赞同,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收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书物的零售事务。

(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则》第十一条 请求建立出书物零售、租借企业或许其他单位、个人请求从事出书物零售、租借事务,须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书行政部门提交本条第二款规则的请求资料……

三、请求条件和批阅规范

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赞同:

(一)有确定的名称和运营范围;

(二)运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书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许新闻出书总署认可的与出书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有与其事务相适应的固定的运营场所。

四、所需资料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二)请求书,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负责人的名字、住址等;

(三)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主办单位登记表(国有、团体);

(五)股东会议(理事会议)抉择(有限职责公司);

(六)验资陈述(有限职责公司);

(七)企业章程(有限职责公司);

(八)运营场所运用证明:

产权证明及租借协议复印件;

(九)个人从事出书物零售运营不需预备4、5、6、7所需资料。

五、受理

请求人向市文化委和新闻出书局窗口提出请求,收取一次性奉告书和相关申办资料及表格;请求人向窗口提交批阅要件,崇明合伙企业注册,承办人受理、审阅相关资料,注册崇明公司,出具受理通知书。

六、检查与决定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请求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阅定见,并书面奉告请求人。赞同的,承办人进入实地踏查程序,并提出定见;首席代表审阅资料并提出签审定见;主管局长审定签字;最后由承办人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布《出版物运营许可证》(零售),请求人签收送达回证。不予赞同的,公司注册,应该阐明理由,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七、揭露公示

本准则和请求书格局文本长时间发布在北京市文化委和新闻出书局网站。行政批阅事项的处理成果统一在北京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上公示。

以上是关于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更多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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