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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政要

崇明政要

上海崇明岛拟设禁猎区相关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1-24 04:34:19点击:26

昨天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崇明现代农业开发区,《上海市崇明禁猎区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市民和有关单位意见。崇明具有优越的滩涂、湿地生态资源,野生动物种群丰富,特别是承载着全市超过70%以上的鸟类种群数量,更是鸟类跨洲迁徙路线上的重要中转站,因此也成为全市生物多样性最丰富、最集中的区域。为落实国家生态文明战略和长江大保护战略,市委作出了建设崇明世界级生态岛的重大决策部署。

《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发展“十三五”规划》、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和保障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的决定》相继出台,为做好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各项建设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作为上海市的重要生态屏障,进一步强化对崇明岛野生动物,特别是鸟类野生动物的保护,坚决遏制各类非法猎捕、非法食用野生动物行为,将对提升生物多样性,维护长三角、长江流域乃至全国的生态环境和生态安全产生积极作用。

从现有的法律资源来看,2016年新修订的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国家《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对野生动物保护都作了较为详细和全面的规定。因此,此次拟制定的《上海市崇明禁猎区管理规定(草案)》不简单重复上位法的已有规定,而是更注重从崇明实际情况出发,通过设立禁猎区的形式,提升保护和管理力度,并针对崇明当地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方面较为突出的问题,明确具体的规范要求,从而为推进构建崇明世界级生态岛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体系提供必要的法制保障。

上海崇明岛拟设禁猎区 相关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明确禁猎区划定和野生动物禁猎范围

《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区等形式,对野生动物进行保护。

据此,2016年11月,崇明县人民政府已经以通告形式,将全县行政区域划定为禁猎区。此次《草案》予以了重申,明确由崇明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和调整禁猎区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对于禁猎的野生动物范围,《草案》明确为陆生野生动物,崇明森林开发区,即列入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法制办表示,之所以将禁猎范围集中于陆生野生动物,上海崇明,是从目前崇明丰富的鸟类种群资源现状和加强保护的实际需要出发,有必要强化对崇明以鸟类占最多比例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力度。此外,考虑到实践中偶发性地有过境、迁徙鸟类出现在崇明。对于这一类未纳入保护名录且同样需要予以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草案》明确,由崇明区人民政府经过科学评估后予以确定和公布,相关禁猎、保护要求,也同样遵循《草案》的规定。

上海崇明岛拟设禁猎区 相关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明确禁止非法猎捕、非法食用

《草案》明确规定,禁止使用任何工具和方法非法捕猎野生动物;对于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在禁猎区猎捕的,则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崇明由于拥有丰富的野生动物资源,因此当地有食用野生动物特别是野生鸟类的习俗。为移风易俗,倡导良好的饮食习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并卡住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经济“链条”,《草案》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禁止非法生产、经营、制作食品等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禁止组织食用和参与食用的行为,并设定了处罚措施。

同时,考虑到非法食用行为常发生于餐饮酒店,甚至有餐饮业经营者通过各种方式表明本店能吃到野生动物,以此作为招揽顾客的“噱头”,不仅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而且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此,《草案》也要求,餐饮业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为内容,制作店招店牌或者菜谱等,招徕、诱导消费者。

上海崇明岛拟设禁猎区 相关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设立巡护制度,提升技防能力

为了加强对禁猎区野生动物的保护,及时排查可能导致非法猎捕的隐患,及时发现、查处非法猎捕行为,《草案》规定,由崇明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禁猎区巡护制度,明确巡护要求、重点巡护区域等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出具具体的巡护实施方案。考虑到崇明林地、苗圃面积较大,实践中也容易成为非法猎捕行为的场所,《草案》进一步要求,公益林地管理养护单位和苗圃的所有者、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建立管理制度,配合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活动。崇明野生动物的栖息、繁衍场所往往交通不便,人烟稀少,常规监控体系多没有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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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以往破获案件的成果经验,在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通道、盗猎案件多发地段等区域设置视频监控、红外相机等技防设施,将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震慑,并提供有效的案件线索。对此,《草案》也明确这些技防设施应当逐步安装。此外,从实际管理需要出发,并结合《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草案》还对禁猎区相关标示的设置、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保护野生动物而导致的损失处理以及相关管理部门执法分工协作、行刑衔接等方面作了规定。

上海崇明岛拟设禁猎区 相关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附:上海市崇明禁猎区管理规定

(草 案)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本市崇明野生动物资源,规范崇明野生动物禁猎区(以下简称“禁猎区”)建设和管理,推进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上海市实施办法》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崇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禁猎区内野生动物禁猎和相关保护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禁猎区范围由崇明区人民政府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划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所称的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崇明区人民政府经过科学评估后可以确定并公布第三款范围以外的、本区确需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相关禁猎、保护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崇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禁猎区野生动物禁猎、保护管理工作。

崇明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是禁猎区野生动物禁猎、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崇明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禁猎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禁猎区野生动物禁猎、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和崇明区公安、工商(市场监督)、城管执法、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禁猎区野生动物管理和执法相关工作。

第四条 乡镇村居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内野生动物禁猎、保护管理工作。

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通过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等方式,引导居民、村民遵守禁猎区管理要求。

第五条 经费保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禁猎区禁猎、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六条 禁猎要求

禁猎区内禁止使用任何工具和方法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在禁猎区内捕猎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第七条 行为禁止

禁止生产、经营、食用或者组织食用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餐饮业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为内容,制作店招店牌或者菜谱等,招徕、诱导消费者。

第八条 标识设置

崇明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通道等重点区域设置禁猎警示标识。

公园绿地、大型商场、酒店宾馆及高速公路出入口、公交枢纽、轨道交通站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崇明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要求,设置野生动物保护标识。

禁猎警示标识和野生动物保护标识的制作规范,由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技防设施

崇明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在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通道以及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多发的其他区域,逐步安装视频监控、红外相机等技防设施,加强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的监控。

第十条 巡护制度

崇明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建立禁猎区巡护制度,明确巡护要求、重点巡护区域等内容,报崇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禁猎区巡护制度制定本辖区的具体巡护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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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地管理养护单位以及苗圃的所有者、生产者、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合崇明区有关部门开展禁猎和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活动,不得非法阻挠或者干涉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管理、执法活动。

第十一条 收容救护

崇明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规定》,通过设立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等形式,依法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防护措施

崇明区农业管理部门、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推广科学合理的农业防护措施,对农民采取的具体农业防护措施予以指导,有效减少农作物损失,并避免对野生动物造成伤害。

鼓励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研究推广农业防护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

第十三条 损失处理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鼓励农民参加农业保险,减少损失。

在采取了充分的农业防护措施后,因保护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等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崇明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补偿损失的书面申请,崇明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执法分工协作

崇明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猎捕及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的监督管理。崇明区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崇明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禁猎区管理与执法信息平台,并与崇明区相关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实现信息共享和对接。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有违反禁猎区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但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管理部门,由相关管理部门及时予以处理。

对于情况复杂、需要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置的案件,可以将该案件信息及时上报崇明区人民政府。崇明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崇明区野生动物保护、公安、市场监管、城管执法、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采用联合执法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行刑衔接

崇明区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崇明区公安部门建立刑事案件执法沟通联系机制。

崇明区相关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崇明区公安部门处理,并配合崇明区公安部门做好证据材料、非法物品移交等相关工作。

崇明区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管理、执法人员的培训,崇明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第十六条 举报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崇明区野生动物保护、公安、市场监督等部门举报非法猎捕、运输、贩卖、经营野生动物的各类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对于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经查实的举报行为,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崇明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保护宣传

崇明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方式,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向社会公众普及禁猎区范围和管理要求、相关标识含义、收容救护场所以及违法行为处罚等信息。

第十八条 公众参与

鼓励和支持志愿者组织和个人依法从事野生动物保护活动。

崇明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沟通交流机制,听取志愿者组织以及社会公众对禁猎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考核评价

崇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禁猎区野生动物禁猎、保护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崇明区人民政府对各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体系。

崇明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部门的野生动物禁猎、保护管理工作情况组织社会评议。评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已有处罚规定

对于违反禁猎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食用或者组织食用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崇明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对食用者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违反要求非法招徕、诱导消费者的,由崇明区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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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予以立案查处的;

(二)案件处置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怠于履行特殊案件的上报或者处置、协调职责的;

(四)巡护责任未落实的。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 2017 年 月 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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