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事先核定征收,存在税款流失、侵蚀税基等巨大风险
2020-12-29 00:00 来源:税海涛声
原标题:所得税事先核定征收,存在税款流失、侵蚀税基等巨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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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之三
【答复主旨】随着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升,事先核定所带来的弊端以及隐藏的执法风险日益凸显:造成企业所得税税款直接流失;造成企业所得税税基侵蚀;造成流转税流失;造成企业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应当以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只能适用于特定情形,不能曲解适用范围,也不能扩大事先核定适用范围,更不能依申请而发起事先核定。
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开展核定征收工作,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9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 : 2020-07-27
你提出的《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建议》(第29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存在巨大管理风险
核定征收是企业所得税的补充管理手段。在企业所得税管理较为粗放的时期,开发区,事先核定对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起着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但随着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精细化、专业化发展,合伙企业注册,特别是随着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升, 事先核定所带来的弊端以及隐藏的执法风险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
(一) 造成企业所得税税款直接流失。一是核定征收企业 发生大额股权转让或财产转让,无论产生多少所得,崇明开发区,都只能按照该行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征收,导致税款流失。二是核定征收企业主营项目确定有误,或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导致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低于行业下限,导致税款流失。三是核定征收税款少于按会计利润计算的应纳所得税款,导致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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