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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商法【合伙企业法】考点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0-22 22:24:18点击:35

2020法考商法【合伙企业法】考点三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2020-10-21 16:35:47| 中公教育

知识点3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合伙协议无约定,普通合伙人都有同等事务执行权;有限合伙人无事务执行权  
事务执行方式   共同执行、分别执行、委托执行  
执行规则及执行后果   1.独立执行合伙事务,上海崇明公司注册崇明退税政策,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合伙组织,崇明现代农业开发区,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有合伙企业承担
3.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4.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5.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帐簿等财务资料
6.所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决议方式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特别事项全票决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改名改地改范围)
2.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处分合伙财产)
3.合伙人向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对外转份额)
4.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聘外部人当经理)
5.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自我交易)
6.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修、补协议)
7.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为外部人提供担保)
8.吸收新的合伙人(加新人)
9.合伙份额出质
10.入伙、退伙
 
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1.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2.普通合伙人绝对禁止同业竞争
3.普通合伙人相对禁止自我交易
  有限合伙人原则上可自我交易;可以同业竞争;可以将合伙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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