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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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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0-17 13:03:32点击:52

设立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条款号 第二条  
颁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16-03-01  
条款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设立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依据文号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4号公告  
条款号 第四十、四十二条  
颁布机关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实施日期 2016-03-01  
条款内容

第四十条 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对变更登记期限另有规定的,上海市崇明工业开发区,从其规定。
企业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企业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注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该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商事主体的资格终止。

 
设立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修正)  
依据文号 2016年修正  
条款号 第七、十、二十二条  
颁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00-10-31  
条款内容

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第十条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设立依据4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  
依据文号 2006年修订  
条款号 第九、十三、九十条  
颁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实施日期 1997-08-01  
条款内容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设立依据5 法律法规名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条款号 第四、五条  
颁布机关 国务院  
实施日期 1988-07-01  
条款内容

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 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设立依据6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依据文号 1999年  
条款号 第十二、十五、三十二条  
颁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0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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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设立依据7 法律法规名称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条款号 第三、四、十一、十八、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条  
颁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14-03-01  
条款内容

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
(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
第二十五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依据8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年修正)  
依据文号 2016年修正  
条款号 第三、十四条  
颁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01-03-15  
条款内容

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设立依据9 法律法规名称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2009年国务院令第567号  
条款号 第五、六、七、八、十二条  
颁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1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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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应当同时将有关登记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第六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上海崇明工业开发区,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该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入伙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设立依据10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7年修订)  
依据文号 2017年修订  
条款号 第六、七、二十三条  
颁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00-10-31  
条款内容

第六条 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上海崇明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设立依据11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  
依据文号 2013年修订  
条款号 第六条  
颁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06-01-01  
条款内容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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