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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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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公司∶公司登记之申请人在学理上的不同认识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1-24 07:15:10点击:26

关于登记申请者之确定,在法理学上有有所不同认识。有将公司登记申请者定义为公司者。如梁宇贤认为:“公司登名记者,乃公司将应行公示之事项,崇明公司注册,向其负责人机登记,以备香港市民阅览抄录也。”刘鸿坤认为:“公司之登名记者,乃公司依劳动法之明确规定,循一定程序中,将法定事项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载于国际单位制簿册,以为公示也。”有定义为公司负责人者,如范健等认为:“公司登记是指公司负责人,按依法将公司应予公示的事项呈报公司 注册资金公司登记行政机关审核并记录在案,以供香港市民查阅的行为。”张国键认为:“公司之登记,即依劳动法之明确规定,按法定之程序中,由公司负责人将应行登记事项,向本公地主管机关所为之登记。”;也有表述为“欲组织公司之负责人或国外公司呈请认许者”,如武意舟认为,开发区,公司之登记,崇明园区,“指欲组织公司之负责人,或国外公司呈请认许者,合伙企业注册,按依法,申请主管机关为公司设立登记或为认许,及登记之公司为其他事项之登记,与主管机关予以登记发照或认许之行为”。很似乎,“公司”、“公司负责人”及“欲组织公司之负责人”三者的意义和外延是不尽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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