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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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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异地设立分公司注册需要的资料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1-23 11:52:00点击:28

注册一家分公司,是很多大公司业务发展与地域拓展的需要。那么,注册分公司和注册普通公司有区别吗?注册异地分公司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本地分公司:比如说总公司设立在北京,分公司同样开设在北京,本地分公司一般情况下属于非独立核算,企业无需进行税务相关。本地分公司注册必须是实地注册;

外地分公司:比如说总公司设立在非北京区域,分公司开设在天津,外地分公司属于独立核算,企业需要独立做税务相关。外地分公司可以选择园区注册或者实地注册。

那么注册异地分公司需要企业者准备哪些资料了?

1、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公章原件;

3、总公司公司章程调档;

4、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5、会计上岗证复印件及会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6、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原件,房产登记信息表(实地注册的分公司);

问:在天津设立分公司(总公司在北京),是否必须要在天津当地办理税务登记?分公司员工的社保、个人所得税是否在北京当地缴纳?

答:根据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注册,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崇明公司注册,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根据上述规定,分公司应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独企业注册,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崇明合伙企业注册,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3、《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七)社会保险;

根据上述规定,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谁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谁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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