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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理节税的方法∶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范围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1-23 11:34:23点击:56

营改增后,地税行政机关代开

增值税

单据范围内为:

  

  (一)符合自开

增值税

普通发票前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公司注册,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崇明经济园区,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月营业额3人均(或按季缴纳的,季营业额9人均)的小规模纳税,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行政机关只能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二)不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前提的增值税 个人合理节税方法小规模纳税,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即月营业额3万元下述(或按季缴纳的,崇明注册公司,季营业额9万元下述)的小规模纳税,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行政机关可以为其代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三)其他一个人(也就是第三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 个人合理节税方法产(包括房屋),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即第三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房屋)或出租不动产(包括房屋),地税行政机关可以为其代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上海开发区,地税行政机关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向其他一个人(也就是第三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理论上,买房人或租约是第三人的,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2.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适用免征增值税明确规定的。理论上,免税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五)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需通过增值税单据管理工作新该系统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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