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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1)开发企业名称;
(2)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注册合伙企业,注册个独企业,载明该机构名称;
(3)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2、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合伙企业注册,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3、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4、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公司注册,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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