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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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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一人公司)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2-07 01:41:35点击:57

上海   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单独出资设立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公司章程(一人公司)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崇明县潘园公路2528C***室(上海泰和经济开发区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筑安装工程,水电安装,土建工程,照明工程,机电设备安装维修,开发区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建筑装潢工程,室内外装潢,钢结构安装,园林工程,楼宇保洁,商务咨询,展览展示,公司注册,搬运服务,会务服务,家用电器维修,建筑材料的销售。(以工商核准为准)(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公司章程(一人公司)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

第四章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10万元。

出资方式:人民币。

出资时间:股东在公司登记前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六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      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      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对外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免。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聘用。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聘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任免,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新任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的职务。

第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监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作出的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七章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注册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挪用公司资金;

(二)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      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并应于30日前送交股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      股东决定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规定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仅系国内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壹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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