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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政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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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住院保障计划”全新调整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0-23 09:08:18点击:28
记者日前从区总工会获悉,4月1日起,上海将调整“退休职工住院保障计划”缴费标准,每一保障年度个人累计最高可获保障金10万元。若发生住院治疗等情况,该计划参保人员无需申请给付,退休住院保障金将直接划入参保职工养老金账户。


据了解,“退休职工住院保障计划”是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简称市职保会)承办的一项补充医疗保障项目,以单位参保为主,社区参保为辅,通过互助互济机制,帮助参保退休人员减轻住院医疗费用负担,被称为“职工的第二医保”。据统计,去年,崇明共有8万多名退休职工参加该计划,1.5万多人次退休人员受益,累计获得1347万元保障金。


此次调整的“退休住院保障计划”参保对象分为团体参保对象和社区参保对象。在保障期内,参保人员如出现住院治疗、按住院标准结算医疗费用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门诊大病治疗和家庭病床治疗等4种情况之一,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对统筹基金(或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属于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按50%~70%的比例报销保障金。每一保障年度个人累计最高可获保障金由原来的4万元调整为10万元。


团体参保对象是指享有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职工,按自愿的原则通过本人原单位的退管会组织,团体参保本计划,参保人数不少于本单位退休职工总数的75%。


在缴费上,凡起保日期在4月1日及以后的参续保单位,无论何时办理参续保手续,缴费标准为:参加“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或“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2020基本保障的住院基本保障A0”,缴费标准为每年350元/人;未参加“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或“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2020基本保障的住院基本保障A0”,缴费标准为每年365元/人。


社区参保对象是指享有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非正规劳动组织、破产、歇业企业退休人员,自由职业者等无单位的社会退休人员以及单位不组织参保的退休人员。


在缴费上,续保人员、新退休一年内首次参保人员、断保后一年内再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为每年365元/人;从2013年起计算的退休一年以上未参保或断保超过1年(不超过2年)的人员,缴费标准为每年730元/人;从2013年起计算的退休两年以上未参保或断保超过2年的人员,缴费标准为每年1095元/人。其中,未参保或中断参保的年份,不享受保障待遇。


区总工会工作人员介绍,2020年社区参保将于6月1日启动。新退休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养老金核定表及现金,于6月30日前到附近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


值得一提的是,凡参加该计划的退休职工发生住院治疗等情况,无需申请给付,市职保会通过互助保障数据库与社保部门、医保部门信息数据互联互通,直接将退休住院保障金划入参保职工养老金账户。需短信通知的退休职工,可就近前往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手机号码登记。需要注意的是,目前仍有四种情况不能“自动报销”,包括:医疗费用减负人员、家庭病床治疗的医疗费用、外地医院上海医保零星报销的医疗费用以及通过黄山信用社、邮政电汇发放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出现上述情况的,仍需按原方式办理保障金给付申请手续。


另悉,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确保互助保障工作有序开展,市职保会延长防疫期间互助保障业务办理时限,参保单位可暂缓办理相关业务。一是延长续保手续办理时间。在保障期满之日后的半年内办理的续保手续,视作正常续保。二是延长保障金申请时间,在保障期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的规定上,延长半年给付申请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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