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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政要

崇明政要

唤醒“沉睡资源” 促进农民增收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0-23 09:08:17点击:27
农村宅基地房屋不经常住,与其一直“闲置”在乡间,不如租出去,还能增加点收入。近日,建设镇虹桥村的几户村民出租了自己不经常住的农村房屋,签订合约后,大家纷纷表示,通过政府搭建的“租赁平台”出租房屋,不仅价格公道,也更有保障。“合约很清楚,如果‘租客’不遵守或者违法,不仅要还房,还得赔钱。”


原来,建设镇作为崇明区目前唯一实施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交易的试点乡镇,制定并发布了《建设镇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交易试行意见》(以下简称《租赁意见》),引导有租赁意向的权利人将农村闲置房屋放入农村房屋公开交易平台规范有序租赁,进一步盘活农村闲置房屋资源,促进开心农场、民宿等形式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产业繁荣发展,有效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那么,什么样的宅基地房屋符合租赁房屋的条件呢?《租赁意见》明确,宅基地房屋必须是有效合法的房屋;所出租的房屋无抵押、纠纷矛盾。进行农村宅基地租赁交易时,由权利人在宅基地房屋所在村填报信息发布申请书,并提供房屋的合法证明和满足租赁条件的证明材料,由村镇审核通过后签订信息发布委托书。在信息发布委托期限内不用再次重新申请,平台自动再次对外发布租赁信息直至信息委托期限到期。信息发布期间交易不成功的,到期后由权利人再次重新申请,再给予发布租赁信息。


宅基地房屋租赁对接协商成功后,宅基地房屋权利人与房屋所在村委会签订《建设镇农村宅基地房屋委托租赁合同》,并出具租赁房屋所有权利人的授权委托书。交易成功后,可采取逐年支付的租金付款方式,先付后租,付一押一。需要注意的是,在租赁期内,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承租方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承租方连续三个月无故拖欠租赁费,经村委会催告仍不支付,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村委会可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承租方需承担全部责任,押金视为违约金不予返还同时赔偿村委会损失(即权利人损失)。


《租赁意见》还明确,农房租赁信息发布申请审批通过后由村委会与权利人签订农房租赁信息发布委托书,委托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村委会对已签订委托书的权利人房屋信息进行梳理汇总,将汇总表、权利人委托书、房屋相关信息、房屋权属证明等资料上报镇领导小组。镇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将租赁信息录入“崇明区农村房屋租赁信息”网站。对有明确租赁意向的,经镇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可直接签约;对未签约的,在“崇明农房租赁”微信公众号上公开发布租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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