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商法【合伙企业法】考点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1-08 09:07:05点击:34
2020-10-21 16:34:10| 中公教育
知识点1 合伙企业的设立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 1.创始合伙人需完全行为能力人
2.自然人做普通合伙人需完全行为能力
2.公务员、法官、检察官不得做合伙人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做普通合伙人。但可以做有限合伙 自然人做有限合伙人不要求行为能
合伙协议 1.书面形式
2.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修改、补充协议有约定从约定,上海崇明开发区办理公司不收任何费用,免地址费,享受园区高额退税政策,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可申请核定征收,同时也享受退税政策!优惠政策,无约定一致同意
4.合伙协议仅能对内约束合伙人,不对对外对抗第三人
出资 1.无数额、无形式、无期限要求
2.普通合伙人出资既可以用使用权也可用所有权;非货币出资需评估作价,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3.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崇明泰和开发区,崇明横泰经济开发区,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有限合伙人不得用劳务出资
名称 1.合伙企业名称中注明“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
2.可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经营场所 有经营场所和所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更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讯,欢迎浏览天津中公法考网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源文件地址。
(责任编辑:tjoffcn_gyy)
快速访问手机站
https://www.chongmingkaifaqu.com/xinwenzhongxin/ce/452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