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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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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投资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如何缴纳所得税?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1-04 14:13:32点击:26

 

问:合伙企业投资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崇明三星开发区,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如何缴纳所得税?

答:首先,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主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之规定,合伙企业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是自然人个人的,应以该自然人为纳税主体。

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之规定,合伙企业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并入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收入,从而不对合伙人适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纳税,而是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再次,上市公司向合伙企业支付股息、红利时,应否履行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明文规定,单位直接向自然人支付应税所得时,应当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并且根据《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八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之规定,上海崇明开发区办理公司不收任何费用,免地址费,享受园区高额退税政策,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可申请核定征收,同时也享受退税政策!退税政策,上市公司系向合伙企业支付股息、红利,而非直接向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支付,上海崇明开发区办理公司不收任何费用,免地址费,享受园区高额退税政策,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可申请核定征收,同时也享受退税政策!奖励,故,上市公司此时并非前述“股息、红利所得”之法定扣缴义务人,自然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之义务。事实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应当由各合伙人自行申报纳税,并无所谓扣缴义务人的存在。

因此,尽管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应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其仍然应当在税法规定以及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申报期内,连同其当期的生产、经营所得,一并申报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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