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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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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出质、强制执行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0-25 16:55:27点击:26

标签: 深圳公司律师事务所

一、普通/有限合伙人、有限公司股东财产份额转让

1、普通合伙人

内部转让财产份额:合伙人之间转让,通知其他合伙人。

外部转让财产份额:向外人转让,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对外转让时,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2、有限合伙人

内部转让:无限制。

外部转让: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股权,提前30日通知。

无优先购买权。

3、有限公司股东

内部转让:无限制。

外部转让:对外转让股权,过半数同意。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二、普通/有限合伙人、有限公司股东财产份额出质

1、普通合伙人

财产份额出质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上海崇明公司注册,其行为无效(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质权),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合同+工商登记设立)。

三、普通/有限合伙人、有限公司股东财产份额强制执行

1、普通合伙人

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2、有限合伙人

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崇明裕安经济开发区,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不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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