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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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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与税收:一人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在税收待遇方面有何差异?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0-24 14:12:56点击:39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三)小结:

1、相同点:都可以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

2、不同点:

1)一人有限公司还可以由一个法人股东投资设立。

2)投资后,财产成为一人有限公司的法人财产;但投资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仍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3)一人有限公司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下,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税收待遇

(一)增值税:均为增值税纳税人

1、法律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小结:

不论一人有限公司还是个人独资企业,均为增值税角度的单位(企业),崇明开发区办理公司不收任何费用,免地址费,享受园区高额退税政策,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可申请核定征收,同时也享受退税政策!招商政策,都是增值税纳税人。

(二)所得税:一人有限公司层面和股东都缴纳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仅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

1、法律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第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个人拥有股权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小结:

1)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人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缴纳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三)契税:均为契税纳税人,但特定情况下可免税

1、法律依据

1)《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2)《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六条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2、小结:

1)一人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均为契税纳税人。

2)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四)土地增值税:均为土增纳税人,崇明津桥经济开发区,但特定情况下可暂不征收

1、法律依据

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小结

1)一人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均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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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印花税:均为纳税人,但特定情况下可免征部分

1、法律依据

1)《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2)《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一条规定,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小结

1)一人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均为印花税纳税人。

2)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可以对原已贴花的资金帐簿部分可不再贴花。

3)思考:公司制改造会产生一人有限公司吗?待思考!

(六)消费税:均为纳税人

1、法律依据

1)《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崇明海洋装备产业开发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2)《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2、小结:

一人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均为消费税纳税人。

三、初步总结

1、流转税下,一人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几乎无差异,均为纳税人,且总局以上发文未见免税或不征税规定。

2、所得税下,一人有限公司有双重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只征一道税。

3、财产行为税下,一人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均为纳税人,但基于支持重组、改制、并购等原因,两类主体均有不同程度特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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