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商法【合伙企业法】考点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2020法考商法【合伙企业法】考点四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2020-10-21 16:36:24| 中公教育
知识点4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聘请第三人经营管理
被聘请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但合伙企业对经营管理人员的权利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与债务人的关系(对外)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足的部分,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人个人债务承担
1.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优先以个人财产清偿
2.不足部分可以用其从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清偿,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向合伙企业主张以下两个权利:
(1)以对合伙人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企业注销后债务的清偿
1.合伙企业注销后,崇明长江经济开发区,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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