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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税收规划的正确途径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3-17 09:12:15点击:26

    合伙企业税收规划正确途径

    合伙企业税收规划正确途径,今天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下。

    纳税被西方社会视为人的一生躲不过的两件事之一,我国正逐步进入法制经济社会,纳税已被大多数企业所接受和重视,但如何充分利用税法规定,合理安排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达到减少企业税收负担和实现涉税零风险目的的纳税筹划活动则开展较少。本课程通过对纳税筹划基本知识的讲解,把节税理念具体运用到企业日常成本管理、采购与销售管理、利润分配管理、企业新设、合并与分立、投资与融资等各个经营环节,同时还对典型企业和一些重点行业的纳税筹划作专门的讲解。

合伙企业税收规划的正确途径

◆ 课程目标--通过学习本课程,您将实现那些转变:

☆牢固树立纳税筹划基本理念,使节税变成企业经营决策的重要目标之一;

☆掌握具体的企业纳税筹划方法和节税技巧。

◆ 课程对象--谁需要学习本课程

☆中型以上规模企业的财务和税务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等

◆ 讲师简介

王泽国   北京中诚瑞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北京注册税务师协会理事、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从事过税务征管、税务教学研究、税务代理等工作;受聘于房地产、金融、高新技术等行业多家企业常年税务顾问。

主要著作有:1、《纳税筹划理论与实务》

2、《新纳税筹划及案例点评》

3、《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等。

◆课程提纲--通过本课程,您能学到什么?

前言 

第一讲  纳税筹划基本知识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涉税零风险目的而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经济人行为。

衡量减轻税收负担的三种方法:

1、绝对减少税负;

2、相对减少税负;企业税收负担率指标的重要意义。

3、延缓纳税;

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正确理解和执行了国家税收政策法规而不存在多交或少交税款。企业应当树立税务风险意识,掌握防范税务风险的技巧和方法。

二、纳税筹划的基本特点

1、合法性;是指纳税筹划不仅符合税法的规定,还应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

2、超前性;是指经营者或投资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或投资活动之前,就把税收作为影响最终成果的一个重要因素来设计和安排。

3、目的性;是指纳税人要同时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涉税零风险这两个目的,追求税收利益最大化。

4、专业性。

三、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抗税、骗税、欠税及节税的法律区别

  1、偷税: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造成少交或不交税款的,为偷税。

  2、漏税:纳税人无意识发生的少交或漏缴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往往会认定为偷税。

  3、抗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

  4、骗税:是指采取弄虚作假和欺骗手段,将本来没有发生的应税行为虚构成发生了应税行为,将小额的应税行为伪造成大额的应税行为,从而从国库中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违法行为。

5、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而发生的拖欠税款的行为,分为主观欠税和客观欠税两种。欠税与缓交税款不同。

  6、节税:是指利用税法的漏洞或空白,采取必要的手段少交税款的行为。

    

第二讲  纳税筹划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一、纳税筹划的主要内容

税务筹划按企业管理权限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企业发展战略层次的税务筹划,包括设立新企业、购并他人企业、企业分立、单独向政府提出优惠申请等环节。这一层次的税务筹划应由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负责。

二是企业内部具体经营层次的税务筹划,包括企业采购、日常成本费用管理、企业销售、利润分配、投资与融资等环节。该层次的税务筹划应由企业各部门根据自身情况,提出实施意见来落实完成。

三是企业理财层次的税务筹划,包括各种资产计价方法的选择、各种涉税会计的处理等环节。这一层次的税务筹划由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完成。

二、企业外部纳税筹划主要方法

(一)、邮箱公司的概念及特点

所谓邮箱公司就是指不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而是以获得税收优惠或方便资金划转而设立的具有明确经营地址和联系方式的公司.

(二)、邮箱公司的注册

1.公司的性质;A.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还是有限责任;B.寻找合作伙伴;C.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2.公司注册地点;

3.公司注册行业.

(三)、邮箱公司操作的基本途径:

1、收入转移法; 

2、成本费用分摊法;

3、盈亏转移法;

三、企业内部纳税筹划主要方法

(一)在多种涉税方案中,选择最优纳税方案;

   在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对达到同样经营目的的各种经营手段与方式进行纳税评估与测算,选择纳税少、税后利润大的方案。例如股票投资方式的选择,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公司名义在证券公司开户,税后收益是不同的。再如企业促销方式不同,即使让利数额相同,纳税负担也会不同。

(二)设计新纳税方案,替代税负及税务风险过高的现有纳税方案; 

(三)充分利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如国家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商业、物资业、科技咨询业等给予1至2年的减免税优惠,对注册在不同地区的企业给予不同的优惠政策,对高科技产品、环保产品的税收优惠,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规定等。再如最新的有关安排下岗职工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四)充分利用税法及税收文件中的一些条款;

   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异地机构间货物移送视同销售的规定,结合98年国家税务总局的解释,企业总机构在向分支机构移送货物时,只要由总机构向客户开票并收款,就应回总机构汇总纳税。

(五)充分利用财务会计规定;

  根据财务会计规定可以计提各项费用的,应当计提。根据会计原则处理的事项,在税法尚未作出具体规定或已认可会计处理的情况下,尽量充分利用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

(六)税负转嫁;

    如有些商场利用品牌优势,向生产厂家收取摊位费、展览费、广告费等名目众多的费用,却不向生产厂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不开票,这样加大了生产厂家的税负水平。再如购买方在不付款的情况下,向销售方索取发票,加大了销售方的税收负担。

第三讲  企业日常成本管理与纳税筹划

一、采购发票与纳税筹划;

    开具发票的名称、内容、日期等均与税收密切相关,因此①注意发票的合法性;②注意发票的真实性;③注意发票开具内容;④避免取得虚开、代开、借开发票。

二、限制性费用与非限制性费用的处理;

    内资企业发生的工资性支出及三项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销售佣金、公益性捐赠支出、固定资产改良及修理支出等属规定税法的限制性费用,应尽量向非限制性费用转变。

三、资产处理方法与纳税筹划;

    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坏帐冲销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无形资产摊销期限的选择等,都会对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纳税筹划的思路是:尽量实现延缓纳税的目的,追求资金使用价值。

  例1:某企业在2000年先后进货两批,两批进货数量相等,进价分别为400万元和600万元,2001年和2002年各出售一半,售价均为800万元。所得税率为33%,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下,销售成本、所得税和净利润的情况如下表:

    先进先出法    后进先出法    加权平均法

    2001    2002    2001    2002    2001    2002

销售收入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销售成本    400    600    600    400    500    500

税前利润    400    200    200    400    300    300

所得税    132    66    66    132    99    99

净利润    268    134    134    268    201    201

第四讲  企业采购、销售与纳税筹划

一、如何选择供货单位;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在税收待遇上的不同:一般纳税人采用凭票扣税制度,小规模纳税人则按销售收入直接计税。一般纳税人在选择供货单位时,谈判价格应以不含税价为主,无论是从一般纳税人,还是从小规模纳税人进货都不影响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例2:某商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假如当月购进某件商品,不含税为每件2000元,不含税销售价为2200元。在选择供货单位时,面临三种人的选择,具体如下表:

    进价(元/件)    进项税额    不含税销售价(元/件)    销项税额(元)    当期应纳税额(元)    当期净现金流量

一般纳税人    2000(不含税)    340    2200    374    34    200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00(不含税)    120    2200    374    254    200

小规模纳税人(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00(含税)    0    2200    374    374    200

增值税税负直接或间接上升的企业有六种:①设备密集型企业;②劳务密集型企业;③产品长期积压,销售困难;④增值税纳税管理不力;⑤进项税率低,销项税率高;⑥初级原材料生产企业等。

二、固定资产采购、销售与纳税筹划;

固定资产采购的进项税额一般不予抵扣,会造成税负上升。纳税筹划的思路是:①正确区分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②动产设备的维修费和配件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属不动产,应交营业税;如属动产,其中汽车、摩托车、游艇等,售价超过原价的,按2%交纳增值税,售价不超过原价的,免征增值税;其他动产一律按2%交纳增值税。

三、旧货、下脚料和废旧物资销售与纳税筹划;

1.旧货、下脚料与废旧物资的区别;

2.旧货、下脚料与废旧物资销售的纳税技巧。

四、销售收入时间的确认与利用;

    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上,有一些区别,应注意区分和运用。购销合同属经济合同,受经济合同法与税法的双重制约,要注意利用好合同条款的涉税内容。如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规定:

(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五、签定购销合同的节税技巧;

    经济合同既是规范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证明纳税义务发生的凭据。在签定购销合同时,应注意收发货的方式、收付款的时间以及其他涉税条款的内容。

六、混合销售收入与兼营销售收入的区别与运用;

    混合销售强调的是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销售货款及劳务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兼营强调的是同一个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但这两类经营项目不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

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对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是指年货物销售额超过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50%。

兼营销售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非应税劳务与货物同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例3:某科技开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销售科技含量高的系统设备,同时又为客户提供常年技术指导和咨询业务,2002年实现不含税销售额1000万元,取得技术咨询收入300万元,全年允许抵扣进项税额136万元,问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前应纳增值税=1000*17%+300*17%-136=85万元

筹划方案:建议设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常年技术指导和咨询业务,办理地税登记,开具服务业发票,申报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税率为5%。

筹划后应税情况如下:增值税=1000*17%-136=34万元,营业税=300*5%=15万元,合计应纳49万元,这样可以节省税收36万元。

。    例4:某计算机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该公司既销售计算机硬件,也从事软件的开发与转让。本月硬件销售额为12万元,另接受委托开发并转让软件取得收入3万元,问如何进行纳税筹划?(增值税征收率为6%,营业税税率为5%)

如不分开核算:增值税=15*6%=0.90万元

如分开核算:增值税=12*6%=0.72万元

        营业税=3*5%=0.15万元

               合计0.87万元

结论:应该选择分开核算的筹划方法。

七、促销方式的选择;

    例5: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成本率为70%,进货均能取得专用发票,该商场考虑以下三种促销方式:8折销售、满100元送20元购物券、满100元返20元现金。如考虑税负因素,应选择哪种方式?

(1)8折销售:

增值税=80/(1+17%)*17%-70/(1+17%)*17%=1.45元;

利润额=80/(1+17%)-70/(1+17%)=8.55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8.55*33%=2.82元;

税后净利润=8.55-2.82=5.73元。      

(2)满100元送20元购物券:

增值税=100/(1+17%)*17%-70/(1+17%)*17%=4.36元,赠送2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交增值税=20/(1+17%)*17%-14/(1+17%)*17%=0.87元,合计5.23元

 个人所得税=20/(1-20%)*20%=3.20元

 利润额=100/(1+17%)-70/(1+17%)-14/(1+17%)-3.20=10.48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100/(1+17%)-70/(1+17%)]*33%=8.46元

 税后利润=10.48-8.46=2.02元

(3)满100元,返还现金20元:

增值税=100/(1+17%)*17%-70/(1+17%)*17%=4.36元;

个人所得税=20/(1-20%)*20%=3.20元

企业所得税=[100/(1+17%)-70/(1+17%)]*33%=8.46元

税后利润=100/(1+17%)-70/(1+17%)-20-3.20-8.46=-6.02元

八、销售分支机构性质的选择;

   1、设立办事处;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回总机构缴纳税收。

2、常设分支机构;流转税就地缴纳,所得税可以汇总缴纳。

3、独立核算机构。所有税收就地缴纳。

   例6:北京一家公司计划在沈阳设立销售分支机构,据预测,2003年4月至12月,将从总公司拨来货物500件,取得销售收入200万元,拨入价为160万元,在沈阳就地采购货物10000件,购进价为900万元,取得销售收入1200万元,5月至12月盈利100万元。已知北京总公司2002年度亏损200万元,该公司应选择什么性质的分支机构?(上述进价及销售收入均为不含税价格) 

合伙企业税收规划的正确途径

九、销售价格的确定;

  例7: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完成一普通住宅项目,销售面积10000平方米,公司领导在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但备选方案确定为A、B、C三种,具体方案如下:(单位:万元)

方案    A    B    C

售价

(每平方米)    0.14    0.15    0.16

地价    300    300    300

开发成本    500    500    500

开发费用    40    40    40

利息支出    90    90    90

营业税金及附加    77    82.5    88

其他扣除项目    160    160    160

允许扣除金额合计    1167    1172.5    1178

增值率(%)    19.97    28.48    35.82

应交土地增值税    0    98.25    126.60

利润    233    229.25    295.40

第五讲  企业利润分配与纳税筹划

一.经营所得如何向资本利得转化;

对个人投资者而言,一般情况下,资本利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如买卖股票所得、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所得等;经营所得则应按规定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通过选择投资方式和稀释资本的方法可以达到节税目的。

二.推迟获利年度,公司注册,充分利用优惠政策;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十年以上的,自开始获利的年度起,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本细则第七十五条所说的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三.用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所得税政策;    

四.保留在低税地区投资的利润不分,实现延缓纳税或抵亏的节税目的;

1、外国投资者分回的利润免税;外国投资者尽量避免通过股权转让差价取得投资回报。

2、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分回的利润,免税或减税部分视同已纳税。(国税发1994[229]号);

3、不做帐务应付利润处理。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在被投资企业通过应付利润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方企业不论是否收到,均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补税。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只能在被投资企业进行弥补,不得冲减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财税字1996[79])

五.私营企业税后计提生产发展基金,可当期少交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1[57]号)

六.直接再投资退税和追加投资退税的选择。

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合伙企业税收规划的正确途径

    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一)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二)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第六讲  企业设立与纳税筹划

一、企业性质的选择;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股份公司的选择;

例8:李某打算成立一家公司,预计年获利12万元,请问以何种方式组建公司可得最大税后收益?

方案1: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所得税=12*33%=3.96万元;

个人所得税=(12-3.96)*20%=1.608万元

税后收益=12-3.96-1.608=6.432万元

方案2: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所得税=12*35%-0.675=3.525万元

税后收益=12-3.525=8.475万元

应选择方案2

2、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设立分公司的好处:1、分公司的亏损可以抵销总公司的利润;2、分公司不必缴纳资本印花税和产权转移涉及的契税等;3、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要求比较简单等。

3、投资合作伙伴的选择。如能与外国人及港、澳、台投资者合作,就能享受不少优惠政策。

二、投资方向的选择;

应充分利用国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如对新办第三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特殊行业的优惠政策、对利用“三废”产品税收优惠、吸收下岗再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等。

三、注册地点的选择;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扶持贫困地区、保税区、经济特区、西部地区等,通过注册“邮箱”公司实现节税。

第七讲  企业合并分立与纳税筹划

一、企业合并与纳税筹划;

1、合并产权支付方式的选择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改建为一个企业的行为。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企业存续,其他企业解散的,为吸收合并;设立一个新企业,原各方企业解散的,为新设合并。

《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应根据合并的具体方式处理:

A.一般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B.当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股东]价款的方式不同时,其所得税的处理就不相同。即: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a.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b.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例9:某股份有限公司A,2000年11月兼并某亏损国有企业B。B企业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500万元,去年亏损为100万元(以前年度无亏损),评估确认的价值为550万元,经双方协商,A可以用以下方式合并B企业。A公司合并后股票市价3.1元/股。A公司共有已发行的股票2000万股(面值为1元/股)。

(1)A公司以180万股和10万元人民币购买B企业(A公司股票市价为3元/股);

(2)A公司以150万股和100万元人民币购买B企业。

假设合并后被企业的股东在合并企业中所占的股份以后年度不发生变化,合并企业每年未弥补亏损前应纳税所得额为900万元,增值后的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为5年,行业平均利润率为10%。所得税税率为33%。

选择(1)方案:

B企业不按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 ;B 企业去年的亏损可以由A公司弥补。

A公司当年应缴所得税=(900-100)*33%=264万元,与合并前相比少缴33万元,但每年必须为增加的股权支付股利。

选择(2)方案:

因为支付的非股权额(100万元)大于股权按票面的20%(30万元)。所以,被合并企业B应就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应缴纳的所得税为(150 *3 + 100- 500)*33% = 16.5(万元)。B企业去年的亏损不能由A公司再弥补。

A公司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入帐,计提折旧,每年可减少所得税(550-500)/5*33%=3.3万元。

2、企业合并涉及的契税及产权转移问题;

      企业合并中,新设方或者存续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权属,如合并前各方为相同投资主体的,则不征契税,其余征收契税。

二、企业分立与纳税筹划;

   企业分立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的行为。分立有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派生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企业的,为存续分立;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企业的,为新设分立。

1、有混合销售的企业,应尽量考虑分立经营;

2、分立便于企业性质的认定,如福利企业、高科技企业、软件生产企业等;

3、有免税项目企业,可计算分析考虑分立;

例10:某公司主要从事进口仪器与国内销售工作,预计每年国内销售额为350万元,进口产品中一半在进口环节需缴纳增值税,如果销售成本率为60%,该公司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前:增值税=350*17%-350*60%*50%*17%=41.65万元;

筹划后:增值税=180*17%-350*60%*50%*17%+170*4%

=12.75+6.8=19.55万元

4、分立有利于获得低所得税税率;

5、企业分立产生的契税问题。企业分立中,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

三、企业股权重组与纳税筹划

1、股权转让;对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

2、增资扩股。企业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个人部分应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法人部分分两种情况:一是投资者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暂不确认收益;二是投资者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按规定补交企业所得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第八讲  企业筹资、投资与纳税筹划

一.不同筹资方式的选择;

    股权筹资,还是债权筹资?债权筹资利息,可税前列支;股权筹资,分配股利应在税后进行。

二.租赁与纳税筹划;

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

三.固定资产投资与纳税筹划;

    固定资产投资可以计提折旧,而现金投资则不允许计提利息,借款投资也不得税前列支借款利息。

四.资本结构与纳税筹划;    

五.对外投资资产评估与纳税筹划;

第九讲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筹划

一、房地产企业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

1.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者,免征营业税;

3.房地产企业自建自用建筑物,免征营业税。

(二)房产税  参看房产税条例的免税规定

(三)土地增值税

1.建造普通住宅,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联营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

4.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合作建房,建成后按照比例分房自用的;

5.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

6.在兼并企业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                  

二、房地产企业主要经营活动的纳税筹划;

(一)、转让整体在建项目与转让公司股权的选择;

       例:某房地产企业甲欲转让该公司在建的写字楼项目,已累计发生在建工程成本为3500万元。经与另一房地产公司乙协商同意以6000万元转让该项目,问甲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方案一:直接转让该项目。

  纳税情况:营业税及附加=6000×5.5%=330万;

            土地增值税=(6000-3500-3500×20%-330)×30%=441万元;

            企业所得税=(6000-3500-330-441) ×33%=570.57万元;

  合计应纳各项税金1341.57万元。

  筹划方案二:转让该公司的全部股权,使股权差价与项目差价相等。

  纳税情况:企业所得税=(6000-3500)×33%=825万元。

  可见,方案二对甲企业有利。

接上例,如该写字楼项目最终建成后可实现全部销售9000万元,为完成工程,又发生了成本1000万元,问乙公司应如何筹划呢?

  筹划方案一:直接收购该项目。

  纳税情况:营业税及附加=9000×5.5%=495万元;

            土地增值税=(9000-7000-7000×20%-495) ×30%=34.65万元;

            企业所得税=(9000-7000-495-34.65) ×33%=485.22万元;

  合计应纳各项税金1014.86万元

  筹划方案二:收购该公司的全部股权,使股权差价与项目转让差价相等。

  纳税情况: 营业税及附加=9000×5.5%=495万元;

            土地增值税=(9000-4500-4500×20%-495) ×40%-5895×5%=947.25万元;

            企业所得税=(9000-4500-495-947.25) ×33%=1009.06万元;

  合计应纳税金2451.31万元。

(二)、合理分解租金收入;

  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开发的写字楼项目中20000㎡用于对外出租,计划将按每月100元/㎡的价格(含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收取客户租金。问该公司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现行计划的每月纳税情况:营业税及附加=200万×5.5%=11万元;

                          房产税=200万×12%=24万;

                          企业所得税(暂不考虑)

  替代现行计划的筹划方案:将水电费、物业管理费从房租中分离出来,单独收取,并可以适当增加租金外收费。如每月上述费用合计为50万元,则将减少房产税50×12%=6万元。如委托物业公司管理,营业税也会减少。

(三)、变房屋出租为对外投资;

 对租金收入高、房产原值低的房屋可以考虑变出租为对外投资,对房屋所有者而言,有利于节省营业税和房产税。筹划得当,合作者也会受益。

(四)分解商品房销售价格;

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销售公寓一幢,计划按精装修的标准6000元/㎡的价格出售,公司注册,可售面积为25000㎡。问该公司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五)变房屋出租为承包业务;

例:某国有企业在市区黄金地段有房屋一幢,房屋建造时间较长,帐面原值为200万元。已知该地段的租金价格较高,如出租,每月可收租金50万元。这样,该企业每年缴纳房产税为50×12×12%=72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该企业可考虑将变房屋出租为承包业务,由承包人每月向该企业缴纳50万元的承包费。这样,每年应交房产税为200×(1-30%)×1.2%=1.68万元。可以节省房产税70.32万元。

(六)合作建房的纳税筹划;

 例:A、B两家企业合作建房,A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B企业提供资金。两企业合同约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均分。完工后,经评估该房屋的价值为2000万元,A、B两企业各分得1000万元的房屋。问A、B两企业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七)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八)变房地产销售业务为代建行为;

(九)自建行为的纳税筹划。

第十讲 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的纳税筹划

一、外资企业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

 除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的免税外,自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

   1、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本法施行前国务院公布的规定,对能源、交通、港口、码头以及其他重要生产性项目给予比前款规定更长期限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或者对非生产性的重要项目给予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执行。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款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本法施行后,需要变更前三款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的,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3、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三)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分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免征

(四)房产税和车船税优惠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免征

二、外资企业投资的纳税筹划;

1、选择适当的地区进行投资;

2、选择出资方式;

3、先分配股息再转让股权可以节税;

例:某中外合资企业实收资本为50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3000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8000万元。外方投资者的投资额占实收资本的比例为80%。现有一内资企业认为该合资企业发展前景很好,打算购买外方的股份。经双方协商,外方愿意转让合资企业的30%股份。这样,外方占该企业的股份就变为50%。问该合资企业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方案一:直接按当前财务状况转让股权。转让收益为3000×30%=900万元,应缴所得税=900×20%=180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二:先分配股息,再进行股权转让。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收到分配的股息免交预提税,此时等价转让股权的收益为0,不缴所得税。

三、外资企业生产经营的纳税筹划;

利用关联企业进行转让定价的方法

1、关联企业的定义;

2、关联企业的节税形式;

3、关联企业的具体节税方法;

4、注意利用关联交易应注意的两个问题:一、交易要真实发生,有交易合同和相关手续;二、注意交易价格的适度性。

四、外资企业利用税收优惠的纳税筹划;

1、在低税率地区设置机构;

2、尽量采购国产设备;

3、注册新企业替代优惠政策到期的老企业。

第十一讲 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筹划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

    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2、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产品是指通过特定加工将电器元件集成在一块半导体单晶片或陶瓷基片上,封装在一个外壳内,执行特定电路或系统功能的产品。

    单晶硅片是呈单晶状态的半导体硅材料。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集成电路产品,注册合伙企业,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二)营业税税收优惠;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是指: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2、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是指: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4、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的新技术企业),其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以下称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6、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和发生的培训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于扣除。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是指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包括从事软件开发又从事软件生产的企业,但不包括单纯的软件生产企业。

     7、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9、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2)、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海关应为其提供通关便利。

(四)进出口税收优惠;

      1、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软件费是指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为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发行或者播映该项货物的技术和内容,向境外卖方支付的专利费、商标费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3、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上海经济开发区,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经营活动的纳税筹划;

(一)选择入住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混合销售与兼营销售的筹划;

(三)从事电子商务的筹划;争取软件企业认定,与电信企业联合,转让定价等具体方法。

(四)利用投资抵免政策节税;

(五)注册新企业替代优惠政策到期的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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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税收规划的正确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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