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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税收改革详情解析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2-07 01:51:51点击:26

94年税制改革之前,流转税有产品税与营业税各统江山,税改之后营业税和增值税依然分而治之,一个是全额纳税,一个是差额纳税,均为流转税种,却各行其道,国人皆日可杀,如今上海露出了一丝曙光,黎明即将到来,流转税一统天下的局面正在成形,值此关头,小子试作解读,观众其诸闲时且听之。

   为什么选择在上海试点,其一上海市国税地税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增值税与营业税本就是实质上的一家人在管,国地税没有矛盾,不似其它省市国地税明争暗斗,互争雄长。其二上海现代服务业特别是现代物流业比较发达,加之今年国务院专门行文要求加快现代流物产业的发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于促进上海现代服务业非常有利,再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有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多好的政策啊,假设南通公司需租赁一套关键生产流水线,是向上海公司租赁还是广州公司租赁呢,假如支付价格一致,显然上海公司更具竟争力。上海又一次受到了高层的青睐。其三上海财政日子好过,赚了固然好,赔了也不会抱怨,毕竟上海跟中央比较紧,政治局委员做镇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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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1〕111号 发布日期:2011-11-16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解读:什么叫现代服务业?一般指商贸、文化、旅游、物流、软件信息服务、研发设计、质量检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外包、会计事务所、金融保险等,简而言之就是传统服务业的相对,传统服务业无非是吃(餐饮)住(住宿)行(交通)等。所以大家可以看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是分开来的,也就是说交通运输业不属于现代服务业,因为从古代就有驿站,何来现代之说,不过现在的物流却是将仓储、运输、配送等联为一体,可以称之为现代改造的古代服务业吧,呵。这里的单位要注意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归属于单位,不属于个人,因此增值税与营业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这些负无限责任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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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那么境内单位如果在境外提供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除双边协定规定免税外,显然是要交营业税的,但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则规定: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属于在进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和营业税打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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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解读:如果以发包人为纳税人,由发包人对外开出发票,则承包人相应的票据应当交由发包人入帐,否则收入与成本不相配比,其间的差额本质上就是发包人的管理费。类似于利润性质,不需要交纳增值税,而如果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承包人开出发票,则发包人取得的管理费类似于佣金性质,则要交纳增值税。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解读:其他个人其实就是个自然人,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中主体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下列行为才视同销售,而将自然人剔除在外,因为自然人在实际操作中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无帐可言,如果视其为一般纳税人,没有进项,再搞个17%税率,明显不当。对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则给予了选择纳税人类型的权利,主要是考虑到他们增值税发票管理的松懈。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解读:这里使用的是“可以”字样,一般纳税人总体而言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加之专用发票抵扣制,但也有的纳税人不愿意成为一般纳税人,一个主要是进项票搞不到手的,比如砖窑厂购进黄沙石子,另一个情况是规模太小,建帐建制困难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一般而言是财政部规定的,但是个体工商户、城乡信用社、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会计制度却是由我们国家税务总局管着的,而朋友们一般注意到一旦涉及减免税的政策,必定是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行文,因为减免税就是减的财政部的钱,这财部与总局哥俩真是扯不断,理还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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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解读:为什么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一方面是税制堵漏的考虑,嫁狗随狗,嫁鸡随鸡,嫁了一般纳税人就要从一而终,不能当觉得一般纳税人合算时就是一般纳税人,风声不对了,就改成小规模纳税人了,另一方面一般纳税人是科学的,小规模纳税人是不科学的,怎么能逆历史潮流而动呢,只有一般纳税人越来越多,整个增值税抵扣链条才能形成,增值税的中性作用才能发挥出最大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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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解读:因为境外单位没有在中国办理税务登记证,没有主管税务机关,因此扣缴的税款只能入到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去。如此一来又便宜了沿海地区。

  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解读:增值税由于抵扣制,两个纳税人合并为一个纳税人,增值税税负并不会增加,比如A运输公司和B运输公司组织联运,A签总运合同,向客户开具100万发票,B向A开具30万发票,A增值额100-30,B增值额为30-进项,如果将A和B这个长期从事联运合作的共同体,一个从大同通过火车运到秦皇岛,一个紧接着从秦皇岛海运到上海,作为一个纳税人,其增值额就是100-B的进项,总体税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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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应税服务

  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解读:为什么我国有些商品成本要高于国外同类商品,很大原因就是物流成本太高,过桥过江全要收费,所以一方面要整治乱收费,另一方面要在税制上采用抵扣增值税来避免重复征税,这次鉴证咨询服务也走上了增值税制,将来的税制改革中一部分就是纳税服务外包,税务机关不再搞什么纳税服务了,由中介机构来搞,本来营业税率是5%,现在虽然是6%,但可以抵扣了,还是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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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这里的有偿应当作广义的理解,特别是“其他经济利益”一说,比如A为B咨询公司运了一批培训资料不要钱,但B公司后来又免费让A公司员工参加培训,这里面就有个经济利益的问题,我的理解是非关联方不要钱提供服务不需要征税,比如陈光标给贫穷人员提供培训机会,但是关联方不要钱提供服务必定是有利益在内的,因此税务机关应当毫不犹豫的拿出核定征收的利器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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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为本单位提供服务,本单位以工资形式奖赏,不涉及流转税,但单位为员工提供服务也不要交税,就有点不解了,铁道部免费把员工从北京送到海南度假就不要交税?难道说是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嗯哈!

  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这里还是存在一个双重征税问题,境内单位在境外向境外单位提供服务也要交税,而国外税务机关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则会要求境外单位扣缴相应流转税,晕,又扯上双重节税了,还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说的好:在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才属于境内提供。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这一条非常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属于视同销售。

  实际操作中不少国税局只看到“赠送”没看到“无偿”,一般的无偿赠送正如第九条所说的其实是有经济利益在内的,本质上不是无偿,而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这才叫无偿赠送。这种无偿赠送你还要征税岂不是杜了公益慈善的路子嘛,估计以后对老少边穷地区及突发灾害事件的捐赠不会再搞什么视同销售罗。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解读:有形动产可以获取增值税发票,所以税率高,交通运输业相当一部分是人工成本,加之对现代物流的重视,税率为11%,比农副产品还低2个百分点,现代服务业由于有限的抵扣,其附加值很高,所以税率定的低一点,只有6%,现在我们国家财政收入不少,但要将财政支出政策用好用活,开发区,促进经济的发展,必然要采取财政支出结构的调整,服务业作为中国由农业国而至工业国再到现代高科技转型的必由之路,税收的支持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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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

   解读: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率基本上不超过3%,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略超过一般纳税人税负,有利于抑制这种落后的税制,鼓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型,正如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和查帐征收,其实现在不少地方税务机关都在瞎扯蛋,价格明显偏低部分进行核定,其他不低的部分就按帐面处理,不伦不类的收入既有查帐,又有核定,成本却全部是查帐,这个不能叫做核定,应当叫做关联调整,关联调整是查帐征收的属性。如果纳税人拒不接受调整,不提供资料,此时再搞核定,但核定就应当是全面的核定,不要再搞出个查帐不是查帐核定不是核定的四不象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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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十四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解读:一般纳税人一般方法,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办法。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解读:注意对特定应税服务可以简易办法,而该一般纳税人的其它项目则依然是一般计税方法,一国可以两制。但选好了轻易不能反悔,否则征收税务机关征税成本,同时造成节税漏洞。

  第十六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十七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解读:接受方支付的价款其实就是含税价,因为增值税要由接受方来负担,所以先计算出提供方的不含税计税依据尔后算出税率来扣缴。

  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

  第十八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这个留抵税额怎么办,一方面清算时会销售一部分,可以抵扣掉一部分留抵税额,如果还有留抵税额,在应交税金的借方,退不了税,如何处理,没法处理,只能算是企业的损失,抵顶一部分企业所得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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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二十一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解读:应税服务如果可以抵扣,服务提供商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凭证,问题是加工修理修配也属于劳务,现在税率是17%,是不是高了点,有无必要改变一下。比如高精尖设备修理,要支持吧,附加值也挺高的,但税率太高,而现代服务业税率只有6%,本均是劳务,奈何迥不同?

  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四)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解读:第四款上海的试点企业不但可以取得上海交运企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取得外地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费发票,不过前者可以抵扣11%,后者只能抵扣7%,显然此举对上海的物流企业是个利好.但对一个地方的优惠就是对其他地方的歧视,明显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以这只是个短期措施,相信试点不久就将全面推开了.

  目前境外进口劳务不征收增值税,所以只能以代缴税款作为增值税扣除凭证,服务类进口确实海关也不好掌控,无形的嘛,将来商务部或许要作为进口服务的征收机关罗,哈哈.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通用缴款书。

    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解读:境外一般而言没有中国所谓的发票,所以关键要看付款证明与合同,当然付款证明还要辅之以银行对帐单,这样的要求有点紧了,估计将来还是看通用缴款书,象当年不仅要有发票,还必须商品入库或款项付出才能抵扣,最后还不是废止.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解读:上述这些项目之所以要征税,是因为下一环节已经脱离了增值税链条,如果不征税,就造成增值税的流失,比如购进货物用于生产免税化肥,销售化肥环节不征税,又让其抵扣,无疑是增值税的流失,混用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等可以抵扣,沿用了增值税条例的做法,一方面不容易划分,另一方面鼓励固定资产投资,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解读:固定资产通过多年摊销得到价值的补偿,如果仅仅因为一期的在产品或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即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全部转出,显然并不合理.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解读:货物运输服务可以抵扣,旅客运输服务不可以抵扣,明摆着是鼓励现代物流嘛,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率11%,联运的不能抵扣,完蛋了。

    (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解读:执法部门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增值税是收不到了,再不让进项转出,岂不是违法没有成本呢?所以要转出,这倒是个好主意,购进货物劳务及服务要用于交际应酬消费,无非是把这些货物、劳务、服务要么用于业务招待,要么用于赠送,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这是对自身提供应税服务而言,外购的用于无偿赠送或业务招待还是要进项转出,不需要视同销售。其实即使视同销售,因为购进价即为视同销售价,交的增值税额也无什么区别。

   第二十六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解读:当期购进,有了进项,但是未必全部销售出去,而有的时候进项不多,但销售额确很多,有失公平,所以把时间跨度拉长到一年进行清算,这种按销售额来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办法更好一点,说白了,不得划分的进项税额应当根据购进成本来划分,但购进成本无法分清,退而求其次,才按销售比例来划分。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解读:比如购进数批货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加权平均移动法发出,其中既有用于生产经营项目,又有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由于笔数繁多,往前追溯到底有多少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会计与税收成本太大,于是直接按当期实际成本扣减进项税额,体现了效率原则。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解读:这里有个当期的概念,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需要交税,现在由于服务中止或折让,原先确定的纳税义务部分或全部不存在,还是要回溯到从前,哪里来哪里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 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解读:第一款情况下再让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可能导致虚开行为,所以不允许其开具专票,同时还惩罚式不许抵扣,第二款是促进更多的纳税人进入一般纳税人行列,形成更大范围的抵扣链条循环。

  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

     第三十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解读: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是含税价,销售的是不含税价,进项已经转出,实质上已经交了税,所以销售时如果再按17、13、11、6%来交税,受不了,所以采用实际税负制,匡算出个征收率3%,实际上也是不合算的。

  第三十一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解读:多缴税款不允许抵扣,只允许扣减,如果说这个企业要注销咋办?从32条不存在退税一说来看,这笔帐又是企业的损失了,增值税不退,企业所得税就允许扣减吧。呵呵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

  第三十三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解读:注意价外费用需要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同时价外费用要跟着价款走,价款税率多少,价外费用税率也是多少。

  第三十四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解读:人民币值处于上升通道,1日汇率一美元换算七元,假如30日汇率一美元只能换五元,当月销售10000美元,显然按月初的合算。反之亦然。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解读:因为不同的应税服务都征收增值税,如果你未分别核算,税务局懒得替你细算,从高,从制度上逼迫你分开核算,而进项税额由于专项票上有税率,好办。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解读:因为涉及国税与地税两家利益,所以未分别核算时,就要由国税与地税分别替你算,各拿各的钱,但问题是总共100万的收入,实际上国税60万,地税40万,但核定时国税可能定70万,地税可能定50万,谁让你自已不核定的?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解读:在税务机关发现之前,你可以自行改正,发现之后再想减税免税,你就完蛋了。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解读:如果因为主观原因超过专票认证期,这个红字专用发票是开不出来的,购进方无所谓,反正货退了,进项也没抵,钱也要回来了,但销售方完蛋了,已交增值税白交,所以一些企业搞互为收购,甲卖给乙,乙再卖给甲,理论上这么干税务局还真没有办法。超范围买卖是工商部门的事啊,不是税务部门的事情。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解读:这里的折扣属于价格折扣,如果卖一送一,属于捆绑销售,也属于所谓的实物折扣,分别注明商品名称,或统一为新的商品,按实际收取的价格进行分摊开票,而不能一栏填主商品,一栏填折扣,项目是赠品,这个是不能按折扣后价格算销项税的。

  第四十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解读:价格明显偏低,少缴增值税,我们往往盯住这一点,就没有想到关联节税的问题,价格明显偏高,照样导致偷税,比如小规模纳税人价格明显偏高销售给一般纳税人,两家都是一伙的,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多交了3%的税,但一般纳税人却抵了17%的税,看来特别纳税调整办法实施后,不仅重点针对企业所得税,在流转税层面堵漏也有重大举措啊,另外注意上述三个顺序必须从第一而第二而第三,不允许企业选择有利的一项,宁可某种情况下税务局吃亏,也要制定一个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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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四十一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解读:这里有个“或者”,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任一条件,纳税义务均已发生,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任一时点只要收到钱,就必须交税,哪怕一次性收取合同期款项,这个时候不管有无合同,而如果有了合同,注册个人独资企业,不管收没收到钱,只要付款日期有了,到这个日子就要交税,如果既无合同,也没收到款,只要不是真正的无偿赠送,公益性质的,到最后一天完成服务,你也得交税,总之和税务局没法讲理。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解读:第一点要注意预收款前提必须签订合同,没签合同之前的款项应当叫保证金,暂不纳税,第二点预收款是收付实现制的概念,签合同时,如果约定某月某日交预收款,但到了这个日子没有收到,也不能按合同日期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用交税,但收到钱就要交税。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解读:视同提供应税劳务的,并没有货币资金流,因此按照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和第一款理解是一样的,即没收到钱,你也要交税。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解读:扣缴义务时间要跟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走,因为这个税就是扣缴义务人交的,他的信息最灵通。税务局也没能力去找纳税人,远在天边呢。

  第四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经济开发区,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解读:以前省局就可以批准合并纳税,如今权限上收到财部和总局,所以即使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同一省的,也要分别纳税,这个是从财权与事权结合出发的,在哪个地方销的货,在哪个地方交税,如果都搞合并纳税,总机构基本全在北上广,还让不让西部活了。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解读:非固定业户也就是行商,而非坐商了,这里有个期限,未在当地申报纳税多长时间,才可以由机构所在地补税呢?需要明确,还有补税后这个发票在机构所在地开具还是到行为发生地开具?建筑业比较麻烦,上海建筑企业在南通偷偷干活,然后匆匆溜了,等南通地税发现,过了六个月了,通报给上海,上海补了税,这个票怎么开?在上海开,南通房地产商不肯要,因为建筑业属地开票啊,在南通开,南通没收到这笔税,未必肯开这个票,这个问题需要好好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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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解读:外国建筑企业上海公司之请,在南通给上海公司南通办事处盖房子,看来这笔建筑业营业税南通还收不到呢。

  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解读:预缴增值税时,不需要预缴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要注意一下。

  第六章 税收减免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解读:放弃是为了有开具专用发票权限,说白了应当允许企业这么干,免税减税是为了企业好,但企业不要你的好处,你总不能把好处强加给他吧。

  第四十五条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解读:个人可以理解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包括外藉个人和无国藉人士。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解读:但凡涉及税款减免的文件,基本上都是财税发的形式发出,起征点权莫能外,涉及调高起征点少收税款的大事,国家税务总局说了不算,必须有财政部和总局规定,在幅度内调整的,地方财政厅必须参与。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四十七条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解读:目前流转税种交哪家,企税就在哪家交,如果将来一旦延续这个规定,企业所得税就全由国税来收了,其实企税也应当由一家征管,即使分享,也只能是规定一个税率,再规定一个地方附加率,由国税来征管,按地方附加率入地方金库,两家管企税,尺度不会一致,政策掌握我们也知道的,不一样的检查组进入企业,查出的企税是两个数字,我们不可能做到数字一致,但从科学征管角度出发,可以做到一家税务局征一个税种。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解读:出口服务零税率,但具体如何操作还需要运作,估计不需要通过海关了,这倒是个大工程,值得研究,特别是税务、外汇、商务部门的合作。

  第四十九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解读:如果对方不索取,就不需要开具销项发票?我觉得这个主意不好,现在加油站消费者不要票,加油站和一些企业勾结虚开专票现象是有的,所以应当附加一句,如果对方不要专用发票,必须开具普通发票。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解读:个人消费是最后一道流转环节,因此不需要再开具专票,个人不存在抵扣问题,免征增值税同样道理。

  第五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解读:代开也只能代开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现行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征收管理也抛弃了营业税现行规定,做到了征管与税政的统一。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解读: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是应交税金,企业会计准则是应交税费,换汤不换药。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是指机构所在地在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其他个人。

  解读:上海真是上天的宠儿啊,回想起浦东开发,不禁让人浮想联翩,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不好,单靠政策借力不多,经济向好,政策一扶持,好上加好啊。

  附: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一)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解读:上海铁路局的营业税是由北京的铁道部来交的,改成增值税,上海也享受不了。

  (二)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解读:这个是和双边避免双重协定中的国际运输一致的,不仅包括程租也包括了期租。

  (三)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四)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解读:上下力看来是不包括在内了。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 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解读:注意转让所有权相当于财产转让所得,转让使用权相当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是不一致的。

  3. 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4.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公司注册,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5.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二)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行为。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三)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2. 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3. 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

  4.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解读:和营业税税目注释149号文相比,多了个互联网形式。

  5. 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四)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1. 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者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等。

  2. 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3.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和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4. 打捞救助服务,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5.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6. 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7. 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8. 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解读:原营业税上下力是交通运输业,而现行上海版增值税则变成了现代服务业。主要考虑是没有运输工具抵扣,搞成17%受不了。

  (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解读:分期付款只能分期取得专用发票,只能分期抵扣,但企业所得税折旧摊销却要按全部金额来计算,这个票据问题如何解决?企业所得税要考虑一下。

  2.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六)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 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 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评估、工程造价的鉴证。

 3. 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附件2: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为贯彻《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顺利实施,现将试点期间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混业经营。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油气田企业。

  试点地区的油气田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

  (三)销售额。

  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解读:营业税差额无非是交通运输业联运,代理业,旅客运输如果搞联运的话,依然可以差额纳税。即使只是取得交通运输业运输发票而非专票。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解读:取得非专票的,按销售额减支付价款,取得专票的,按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来算。

  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2.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解读:不再需要付汇证明了。因为支付款项出去外汇部门是知道的,不必再麻烦纳税人提供了。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四)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解读:开3%可以抵7%。

  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解读:虽然不能作为扣税凭证,但差额征税的,可以差额纳税。

  (五)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计税方法。

  1.《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下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解读:由于旅客运输服务发票不能抵扣,所以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给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

  (六)跨年度租赁。

  试点纳税人在2011年12月31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解读:由于租赁有形货物已经发生,当初并没有取得专用发票,以后直接根据17%税率来交税,没有进项,负担显然太大,需要超税负返还。

  (七)非固定业户。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非固定业户在非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解读:这个需要相互协调,估计非固定业户又要开外出经营活动证明,证明阿拉是上海人呢。

  二、扣缴义务人有关政策

  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

  (一)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

 (二)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解读: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虽然在上海,但接受方却不在上海,交增值税的话显然侵害了接受方的财政权益,境内代理人不在上海,而接受方在上海,境内代理人要到上海税务机关扣缴,纳税成本太大,网开一面。

  三、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进项税额。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上述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否则,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上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对于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增值税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不包括《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对于非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增值税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6.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一般纳税人认定。

  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解读:防止有大量留抵税额的企业因为税改而减轻负担,改增值税是为了支持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业,如果把以前的货物留抵冲销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业,是让老产业得到便宜了。

  附件3: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为实现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稳过渡,现将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如下: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解读:目前残疾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的规定没有了。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上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六)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注册在上海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十)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当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税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十一)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解读:假如这家伙干了一年就注销了,再过一年这家伙又心血来潮,又办个体了,这个增值税还免不免?继续免,让他们享受完全。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解读:假如这个家伙干了一年就辞职了,看这个企业还符不符合条件免征增值税,这个家伙投靠另一家企业,这人家伙就只能享受两年算人头,不能再给三年了。

  (十二)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十三)失业人员就业。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试点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当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试点纳税人,是指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服务(除广告服务外)的试点纳税人。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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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当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业务的企业。

  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3.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1)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2)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4)服务型企业招录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5)《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当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6)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4.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试点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二、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

  有关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定义、管理要求等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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